洛阳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2022

时间:2024-01-09 11:47:07
洛阳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2022

洛阳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2022

洛阳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2022,医保个人账户划拨时间为每月下旬(20日左右),若一直未到账,带上身份证和医保卡到社保局前台进行查询并核实,洛阳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2022。

  洛阳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20221

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账户: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按本人工资的0.8%划入;46周岁(含46周岁)以上按本人工资的1.2%划入;单位退休人员按本单位平均退休费的3.5%划入,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退休工资的3.5%划入。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登记需提供哪些材料?

(1)《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需办理“在职转退休”的,另须提供退休审批材料;需办理参保人员死亡“终止”的,另须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购药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同时根据《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郑人社医疗〔〕13号文)规定,个人账户还可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1.用于支付本人及指定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门诊规定病种、门诊重特大疾病和门诊统筹)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

2.用于支付本人住院就医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3.用于支付退休人员本人应缴纳的`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

4.用于支付本人及其指定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疫苗的费用。

5.用于支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健康体检,义肢、义眼等人工假体安装以及牙科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6.用于支付本人及其指定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食健字号保健食品、经卫生部门批准的消杀类用品、家用医疗(保健)器械及医用耗材的费用。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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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个人账户查询方法

洛阳社会保险中心

地址:洛阳市唐宫路与玻璃厂路交叉口向西100米 电话:0379-63238183 网址:http://www.haly.lss.gov.cn/

【说明】洛阳医疗保险信息查询说明:

1、如查询详细信息,如刷卡明细需要到社保中心服务大厅自助查询机上查询。

2、持洛阳医保卡到医保机构查询相关信息。

3、洛阳医保参保人可通过拨打12333查询医保信息。

[洛阳医保卡余额查询数据由洛阳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提供]

洛阳医保卡余额查询电话

洛阳医疗保险中心统一查询电话(0379)12333,同时可以咨询医保卡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办理、医疗保险补缴(补交)、医疗保险转移等问题的查询。

洛阳医保卡余额上门查询

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简介: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扩面参保工作;协调财政局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申领工作;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预、决算;指导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做好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的管理和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政策培训工作等。

地址: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286号洛阳会展中心二楼

电话: 0379-69933565

服务热线:12333

邮编:471000

洛阳医保卡查询网站:http://www.haly.l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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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个人账户划拨时间为每月下旬(20日左右),若一直未到账,带上身份证和医保卡到社保局前台进行查询并核实,也可以网上查询个人社保账户信息。

由于各参保单位每月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到账时间各有不同,因此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每月的医保费划入的时间也会不同。如果出现医保个人账户未到账的情况,参保人员可与其所在单位联系,确认是否已进行医保缴费并到账。

(一)个人帐户建立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终身医疗保险号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定向用于医疗消费,超支不补,结余滚存,不得提取现金。职工死亡时,个人帐户予以注销,余额按规定继承。

(二)个人帐户卡的发放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为职工申办个人医疗帐户结算卡。新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自参保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用人单位为职工建户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核有关资料,15日内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制发个人帐户结算卡。及时将资金注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并按有关规定计息。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可暂不发卡。

参保人员可持个人医疗帐户卡在本统筹地区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时,用现金支付。

(三)个人帐户的转移、继承

参保人员调离本地,个人医疗帐户资金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帐户结存额退还本人,同时注销个人帐户。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帐户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四)个人帐户卡的挂失、补发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存个人帐户卡,发生损坏,需更换新卡的,成本费由个人承担。个人帐户卡丢失的,应及时持有关证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的单位挂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帐户。30日内查找不到的,应自费办理新卡。挂失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部分由职工个人现金支付。在办理挂失手续之前,个人帐户卡被冒用的,损失由参保人自负。

参保人凭卡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服务人员应认真核验,发现伪造或冒用挂失卡的应立即扣留,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不得拒收卡资金,不得为持卡人员兑换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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