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型保险离婚后需要分割吗

时间:2024-02-12 09:32:16
理财型保险离婚后需要分割吗

理财型保险离婚后需要分割吗

理财型保险离婚后需要分割吗,现在离婚的概率是很高的,如果夫妻两人感情破裂,到了离婚的时候,那也要考虑方方面面的事,特别是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那理财型保险离婚后需要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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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理财保险离婚分割是怎样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理财保险离婚分割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那么保险金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进行分割。多数当事人都会忽略保险的分割与处理,实际上保险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有必要在离婚时一并明确地处理好。由于保险种类繁多而情况复杂,现初步归纳以下情况及分割办法:

1、财产险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

(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财产险

(1)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即发生事故获得保险金,否则计息。

2、人身保险。

分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疾病险。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人身(人寿、伤害、疾病)保险金:

(1)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

(1)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在现代社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纠纷,主要是在房产这个方面,因为毕竟房屋的价值相对于其他普通财产来说非常大,但除此之外还是存在着一些保险金等财产的分割,这些财产进行分割的时候,同样的需要区分一下是婚前所得到的还是婚后取得的利益。

  理财型保险离婚后需要分割吗2

1、首先,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双方购买的保险,离婚时是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的。但保险理赔的理赔金,指定受益人的,属于夫妻一方专属资产,不参与分割。

2、年金保险即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子女的赠与,也可以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具体情况需要法院认定。视为赠与的情况下,大额的保单资产就不参与离婚资产分割了。子女未成年之前作为监护人的投保人就是实际的控制人了。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仍然会对保单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各个地区的法院判罚习惯是不一样的,有的地区只要被保险人是孩子的情况下,保单都不支持分割,按赠与判定。

3、离婚前为子女突击购买的大额保单,如果法官认为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嫌疑的,仍然会予以分割。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总结:

给孩子配置保险的目的,一定是因为爱孩子,为了守护孩子的美好未来。所以如果真的到了要分割孩子保险的时候,希望当事人能回想起,当时因为爱孩子而投保的那个美好瞬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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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保单要怎样分割

1、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解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为保险利益的存在,可以为另一方及其子女购买保险;一旦夫妻离婚,即意味着保险利益的丧失。但是保险利益的丧失,并不代表保险合同的当然失效。事实上只明确了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自始无效;但是并未明确保险利益在订立合同后丧失的',保险合同是否会受到影响。

2、一般认为,合同订立后保险利益的减少或者丧失,保险给付请求权不受影响。因为人寿保险一般都具有储蓄及投资的性质,投保人基于善意,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若因为身份关系的消失而致使投保人的利益完全丧失,显然有失公平。因此,保险利益的丧失,不影响保险合同的继续有效。

3、在投保人与被投保人不同一的情况下,双方合意退保或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均不会产生争议。双方可通过保险合同的转让来实现对保险合同利益的分割,实际也就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对离婚的夫妻双方来说,通过转让取得保险合同的一方,理应按照双方均认可价格,支付相应的折价给对方。

二、离婚共同财产分配法律规定

1、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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