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规定的抚养费
新婚姻法规定的抚养费,如今离婚已经成为了社会上的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方面都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以下为大家分享新婚姻法规定的抚养费。
新婚姻法规定的抚养费1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民法典》关于抚养费规定是怎样的
(一)离婚子女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
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子女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
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
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
(三)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
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婚姻法关于抚养费规定,不管是离婚了也好,没有离婚也好对孩子的抚养义务都是无法改变的,所以就算夫妻双方离婚以后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也都应该按照相关的标注对抚养费进行支付,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
新婚姻法规定的抚养费2
一、新婚姻法关于孩子抚养费规定
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按法律规定,抚养费应付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申请增加抚养费金额,有能力的可以一次性付清抚养费,也可以用其他财务相抵。
1、抚养费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
2、给付抚养费的时间。
婚姻法第二十一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就可以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对于在校大学生,因有获取劳动收入的能力,一般认为不在规定范围内。但如学习等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无法劳动收入,也可依法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按法律规定,抚养费应付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抚养费可依法变更(增加)
按照司法解释,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增加的法定理由是: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5、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如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夫妻离婚,曾经有爱温馨的家庭分崩离析,对孩子来说影响是很大的。不论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另外一方都不可忘记自己为人父母的身份,除了按时按数支付抚养费之外,多陪伴孩子多关心孩子的成长也是十分重要的事情。只有这样才会把父母离婚的影响和伤害降到最低。
新婚姻法规定的抚养费3
一、婚后财产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5、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6、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7、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二、婚后原则
1.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2.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3.公平原则;
在时适用公平原则,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
这是公平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体现,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科学、正确地适用到一个案件中。